群体暴虐:人性的集体异化 2008-9-4 17:15:00
近日阅读19世纪至二战时期的政治思想史,接触到一些思想家提出的“多数人的暴政”问题。依我的理解,多数人的暴政,就是大多数人同意并采取非人性化的暴力政策或手段来治理社会或处理事件。思想家们主要着眼于他们那个时代,在政治范围内讨论群体暴政,我却感觉这种现象不独政治领域才存在,也不独在历史中存在。群体暴虐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经常上演。
一、群体暴虐现象
有一种群体暴虐是在制度支配下出现的。在我国上个世纪的60-70年代,国民就经历过这种群体性暴虐。全社会掀起“文化大革命”,打、砸、抢、斗。法律、制度、知识、人权与人性的道德底线遭遇群体性的践踏。大至国家制度,小至新闻制度,都可制造这种群体暴虐。在娱乐大众化、新闻娱乐化的时代,一些新闻媒体往往利用制度特权制造或引领群体暴虐,比如“封杀”、“笔伐”等。
有一种群体暴虐是宗教或习俗支配下出现的。以下事件就是一起引起包括新西兰女总理海伦-克拉克在内的西方人士积极关切的暴虐事件:沙特一名19岁少女于2006年和同伴在一家购物中心遭到7名男子的绑架,并遭到轮奸。沙特法庭判处这名少女90记鞭刑,理由是这名少女“和非亲属的男性单独呆在一起”,并称如果她不跟陌生男子在一起就不会发生此类事件。而在最近一次审判中,这一裁决被改为200记鞭刑和半年监禁。据称,量刑加重的原因是“这名女孩试图通过媒体影响司法”。
有一种群体暴虐则是在“群体同情”支配下出现的。这里的“同情”并非局限于悲天悯人的同情,而是指群体生理、心理、意识、观念方面的感同身受。这种情形的新时代例证是“人肉搜索”。依据通常的定义,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在网络行为无度的条件下,“人肉搜索”很容易演变为群体性暴虐。2007年末发生的“女白领自杀事件”就是其中一例。概要情节是这样的:2007年12月29日,北京一白领女子姜岩跳楼自尽。姜岩的姐姐将姜岩生前写下的死亡日记以及自杀内幕披露在天涯论坛上,将姜岩自杀原因归咎于第三者的介入。此事引发义愤网友的“人肉搜索”,曝光了姜岩丈夫王菲及第三者东方的照片以及个人资料,而王菲所在的盛世长城广告公司对姜岩的不幸表示悼念,并决定辞退王菲和东方二人。网友们并从网络声讨改成现实攻击。他们来到王菲和刘方所在单位,追到刘方的新单位骚扰,并多次集体到王菲父母家散发传单并在小区内广泛宣传“王菲逼死妻子”的消息。网友们还通过“人肉搜索引擎”,公布了刘方父母的名字和所在的单位,更有网友在网站贴出了王菲父母家的住址以及王菲父母所在小区居委会的电话,在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上“血债血偿”等标语。这种“群体暴虐”最普遍,常因群体同情而最不容易识别。我们常常参与这种暴虐行动而不自觉。(即使在我们这个小小的注册会计师视野论坛里,“同情式的集体语言暴虐”也是经常存在的。)
二、群体暴虐特征
不论是基于国家意志,还是基于宗教意志,亦或基于群体意志,群体暴虐的总体特征表现为“群体”和“暴虐”:
一是在行为主体方面,暴虐的实施主体在表象上是一个“群体”,甚至是社会的大多数,而实质上却被一个共同的“人”操控。这个共同的人或是具体的,比如独裁统治者;或是虚拟的,比如宗教始祖;或是抽象的,比如共同的心理和意识。有一个“上帝”制造、控制了群体的心灵、情感、思想和行动。
二是在行为效果方面,群体的内在动因与目的未必是追求暴虐,但却实际上形成了暴虐的后果。不过,群体常常因为自己内在的善因,而对暴虐行为并不自觉。暴虐后果则主要体现在对他人人权、财产权等社会权利的肆意侵犯。
三、群体暴虐罪罚
我们把某些群体行为定义为一种暴虐,只是我们“自我意志的独断”。实际上,在一个“群体”是这个社会的“大多数人”时,在“民主社会”,要从“社会角度”将这些大多数人的行为界定为一种“暴虐”,却是一个思想上的悖论。民主社会是全民以其自由意志断是非、做选择的社会。民主的实践模式通常是“多数服从少数”。在全社会大多数人都作出了某种选择时,这个社会又怎么可能认定这些“多数人”的选择是“暴虐”的呢?!
多数人暴虐问题使得“民主”遇到了挑战。在思想领域,有两种面对挑战的方式。一种情形是一些思想家往往尝试寻找一个超越于民主的“独断意志”。其路径不外乎是精英治理或元首独裁。在这种路径下,一些思想家认为应该由智慧的哲学家来治国,柏拉图的理想国似乎就是这种模式;另一些思想家则冀望于富足的贵族或英明的君主。在这种路径下,民主就因“多数人暴虐问题”半途而废了。另一种情形是一些思想家冀望于对人民的教化。其基本思想是全民成了文化人,集体暴虐就不容易发生了。这种情形看似维护了民主之尊严,实质也让民主寄于独断意志之篱下。当我们追问谁来教化、选择什么教材来教化时,上帝、君主、精英就又和蔼地出现了。
思想的成熟可以等待,实践却必须在此时作出选择。实践有纯粹的独裁,却没有纯粹的民主。在纯粹独裁社会,独裁者不合意的“群体暴虐”,独裁者会弹压;独裁者引诱的“群体暴虐”,除了消灭独裁者或多数人自己的觉醒,常常无法消解。除了纯粹独裁社会之外,实践中存在的就是民主与独裁混合治理的社会形态了。元首、贵族院、平民院三架马车分别承载着英明的君主、富足的贵族和普通的人民代表,治理国家和社会。除非元首、贵族、平民均失范,“群体暴虐”在这三者的相互制衡中,通常能获得有效的压抑。
他们压抑“群体暴虐”的工具就是“罪罚”。罪的标准是法,包括道德之法、习俗之法、宗教之法和法律之法。罚的工具则是舆论、监狱和军队等。我们在“通常能获得有效的压抑”中小心谨慎地加上“通常”二字,是因为也有例外。典型的表现在“罪”的标准不新鲜与“罚”的工具不明锐的时候。比如:一些地区的习俗或宗教之法充斥着陋习,此法倡导并制造“群体暴虐”。最近,一则新闻报道,两位也门的娃娃新娘,8岁的阿里和9岁的雅瓦,7月30日获得也门法庭判决离婚,这是也门历史上第一起娃娃婚姻诉诸法院并判离婚。这则新闻反衬了习俗或宗教本身的反人性特征。又比如,现代社会将网络环境还视为一中虚拟社会,对网络行为还缺乏罪罚标准,这使得“人肉搜索”和“娱乐笔伐”式地群体暴虐肆意横行。再比如,军队腐败或警匪一家,则无以弹压暴民横行。
独裁者发飚,三架马车集体失范,罪罚腐败,都可滋生人类难以克服的“群体暴虐”。人类在这里遭遇的是智识的贫穷:找不到一个有效超越这种集体劣根性的制度。除了因果报应式地期盼上帝,我们就只能期望让我们自己这个集体遭遇岁月的摧折和自然的毁灭。